一、 征婚年龄,女不得早于20周岁,男不得早于22周岁。
二、 征婚者必须保证单身,包括未婚、离异和丧偶。
三、 征婚者必须要有征婚的意向,愿意征婚,要有积极认真的态度。
四、 征婚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权力能力的自然人,有自我保护意识。承担和婚恋对象交往过程中的所有后果。
五、 征婚者应如实填写征婚信息登记表,提供身份证明和其它证明材料,保证填写资料和提供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,承担信息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。
六、 父母可以为子女征婚,子女可以为父母征婚,其它情况原则上不允许替代。为别人征婚的,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征婚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相关证件。代为征婚者应做好征婚者和北国之春婚恋之间的协调工作。
七、 征婚的成功取决于征婚者和婚介所的共同努力,单方面无法保证成功。
八、 征婚者本人不能有法律规定的不允许结婚的情况存在。
九、 征婚者和北国之春婚恋需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,北国之春婚恋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。
十、 北国之春婚恋只提供国内婚姻介绍服务,无其它形式的交友服务,无涉外婚姻介绍服务。